中國工程咨詢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及職業道德準則


中國工程咨詢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是由從事工程咨詢及其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咨詢工程師及專家、學者自愿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聯合工程咨詢界各方面力量,堅持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會員、服務行業的方向,貫徹新發展理念和國家經濟發展戰略,推動工程咨詢行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服務質量,規范服務行為,反映行業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http://www.fakirullahmelami.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發揮政府和工程咨詢單位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工程咨詢全產業鏈建設,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和諧的職能,逐步完善全行業自律管理。

(二)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參與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規范等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依規參與行業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并組織實施工程咨詢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規范會員行為,推動工程咨詢行業誠信建設和廉潔管理,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完善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開展工程咨詢行業統計工作;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組織和參加工程咨詢學術交流活動,掌握國內外最新發展動態,收集、發布相關信息,研究探討工程咨詢行業發展的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向政府及有關機構提出本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會員需求,舉辦形勢報告會,組織和開展相關培訓活動,推動工程咨詢行業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幫助會員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六)組織交流并推廣工程咨詢單位改革和發展經驗,按照2015820日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公布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的通告》的規定,開展全國優秀工程咨詢成果獎評選活動。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好本協會網站、微信平臺,編輯出版行業雜志報刊和資訊材料,開展行業宣傳和信息服務。

(八)代表中國工程咨詢行業加入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菲迪克)等國際行業組織,履行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與國際工程咨詢產業鏈相關的非政府組織、企業、金融機構等開展交流、研討與合作,組織、指導、規范會員的對外交往活動。

(九)代表中國工程咨詢業參加相關調查,參與調解涉及本行業的糾紛和矛盾,向政府及有關各方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維護本行業及會員的正當權益。

(十)組織完成政府和有關組織委托的其他任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遵守行業公約、職業道德行為準則;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注冊,從事工程咨詢各階段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依法登記的工程咨詢研究機構、學術組織等,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咨詢工程師以及在工程技術領域富有咨詢和管理經驗的知名專家、學者,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法人營業執照;

2.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工程咨詢單位備案證明或資信證書復印件;

3.個人會員提交咨詢工程師登記證書的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

(四)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480,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咨詢領域有影響,在本專業有代表性,執業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能參加協會活動的單位會員的主要負責人、專家、中青年技術骨干;

(二)熱心行業和協會工作,并行業或協會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會員;

(三)熱愛祖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認真貫徹黨在新時代的路線、方針、政策;

(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本會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內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不超過23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交理事會選舉;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負責人,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聘任。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時,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 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會費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628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中國工程咨詢業行業自律公約

2018628日中國工程咨詢協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我國工程咨詢行業自律機制,規范從業行為,維護工程咨詢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正當權益,提高咨詢服務質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的工程咨詢是指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工程實踐經驗、現代科學和管理方法,在經濟社會發展、境內外投資建設項目決策與實施活動中,為投資者和政府部門提供階段性或全過程咨詢和管理的智力服務。工程咨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工程咨詢業務,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備案公示,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咨詢工程師(投資)是指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證書》后,在中國工程咨詢協會登記合格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本公約適用于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會員單位,也是全國工程咨詢行業從業者應當共同遵守的行業規范。

第四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咨詢行業管理的規定要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辦理告知性備案,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在線平臺向社會公布工程咨詢單位基本信息后才能從事工程咨詢業務。應當保證所提交的本單位備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告知。

第五條  工程咨詢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誠實守信,公正廉潔,敬業進取,以高質量的咨詢成果和優質的服務,促進投資科學決策規范實施,贏得社會信任。

第六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恪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積極參與和接受行業自律管理,依法依規從業,守法守信經營;自覺接受政府主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以及社會各界的管理和監督,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履行行業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工程咨詢行業的聲譽和秩序,塑造廉潔自律、誠信高效、社會信賴的行業形象。

第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執業的專業和服務范圍應當與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備案公示的相一致;咨詢工程師(投資)必須取得中國工程咨詢協會頒發的《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按照《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登記的專業執業。咨詢成果文件上應當加蓋工程咨詢單位公章和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對出具的咨詢成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科學性負責并作出信用承諾。

第八條  增強服務意識,竭誠為客戶服務,為客戶提供最佳解決方案,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遵守國家或行業管理有關規定,參照國際慣例和委托方訂立書面合同,協商約定各方權利義務,明確咨詢活動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忠實履行與客戶簽訂的各項合約;實行有償服務,由合同雙方協商提供服務確定價格,促進優質優價,不直接或間接接受任何有損客觀、獨立和公正判斷的報酬。

第九條  堅持獨立、公正、科學的服務宗旨,堅持執業尊嚴。依據法律法規、有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產業政策以及政府部門發布的標準規范等編寫咨詢成果文件,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分析一切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向客戶如實反饋。承擔編制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不承擔同一事項的評估咨詢任務。 承擔評估咨詢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位、項目業主單位之間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重大關聯關系。

第十條  建立健全工程咨詢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咨詢成果質量、成果文件審核等崗位人員責任制,保障咨詢成果文件內容和深度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規范的要求。建立從業檔案管理制度,將委托合同、咨詢成果文件等存檔備查。實行咨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工程咨詢單位對咨詢質量負總責。主持人員對咨詢成果文件質量負主要直接責任,參與人員對其編寫的篇章內容負責。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因工程咨詢質量導致項目單位重大損失的,應倒查咨詢成果質量責任。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行業自律性質的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評價等級證書和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在提供申請材料時,如實提供單位和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相關信息,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不弄虛作假幫助他人申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選擇一個工程咨詢單位執業,工程咨詢單位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咨詢工程師(投資)。

第十二條  加強《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評價等級證書》和《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及執業專用章的管理,不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咨詢工程師(投資)不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

第十三條  以質量、服務、信譽公平競爭,杜絕無序競爭和不正當的價格競爭。不采取弄虛作假、泄露委托方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不直接或間接試圖替代其他工程咨詢單位或咨詢工程師(投資)已經受托的咨詢業務,不采取惡意低價競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獲取咨詢業務;不抄襲咨詢成果,損害其他工程咨詢單位和咨詢工程師(投資)權益。

第十四條  加強自身實力建設和能力建設,提高業務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通過各種形式開展學習,更新知識,鉆研業務,掌握先進的技術手段,積極推進工程咨詢理論方法、技術和服務模式的創新,努力使工程咨詢業成為學習型和創新型行業。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咨詢業務和繼續教育培訓,學習工程咨詢新理論、新知識、新方法和新技術,持續提高業務水平和經營管理能力。

第十五條  遵循公平競爭、相互支持、相互信任、優勢互補的原則,各工程咨詢單位和各咨詢工程師(投資)之間要團結合作,與委托任務涉及到的相關單位,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第十六條  強化誠信意識,做到嚴于律己、恪守承諾。積極參加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評價工作,主動接受行業協會的指導監督。工程咨詢單位的資信評價結果,由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通過在線平臺等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加快國際化步伐,積極推進國際交流與合作,吸收借鑒國外先進的工程咨詢理念和經驗。在開展國際工程咨詢活動中,遵守所在國家及地區的法律法規,樹立良好的國際信譽。

第十八條  熱心行業發展,支持協會工作,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共同推進工程咨詢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本公約經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向社會公布。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菲迪克, FIDIC )職業道德準則

(2010年翻譯修訂稿)

 

 FIDIC 認為工程咨詢業的工作,對于取得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成就至關重要。

為了充分有效地進行工作,不僅要求咨詢工程師不斷提高自身的學識和技能,而且要求社會必須尊重咨詢工程師的誠實與正直,信任咨詢工程師的判斷,并給予合理的報酬。

所有 FIDIC 成員協會都同意并認為,如要取得社會對咨詢工程師的必要信任,以下準則對其會員的行為是極其重要的:

1、對社會和工程咨詢業的責任

咨詢工程師應:

承擔工程咨詢業對社會所負的責任。

尋求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的解決方案。

始終維護工程咨詢業的尊嚴、地位和榮譽。

2、能力

咨詢工程師應:

保持其知識和技能水平與技術、法律和管理的發展一致,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運用應有技能,謹慎、勤勉地工作。

只承擔能夠勝任的任務。

3、廉潔

咨詢工程師應:

始終維護客戶的合法利益,并廉潔、忠實地提供服務。

4、公正

咨詢工程師應:

公正地提供專業建議、判斷或決定。

告知客戶在為其提供服務中可能產生的一切潛在的利益沖突。

不接受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酬勞。

5、對他人公正

咨詢工程師應:

推動“根據質量選擇咨詢服務”的理念。

不得無意或故意損害他人的名譽或業務。

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試圖取代已委托給其他咨詢工程師的業務。

在客戶未通知其他咨詢工程師前,并在未接到客戶終止其原先委托工作的書面指令前,不得接管該工程師的工作。

如被邀請評審其他咨詢工程師的工作,應以恰當的方式和謙恭地進行。

6、反腐敗

咨詢工程師應:

既不提供也不收受任何形式的酬勞,這種酬勞試圖或實際: a )尋求影響對咨詢工程師的選聘或對其補償,和(或)影響其客戶;或 b )尋求影響咨詢工程師的公正判斷。

應與所有合法組成的,對服務或施工合同管理進行詢問的調查機構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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